妨害家庭

現在社會外遇的情況廣泛存在,對于外遇行為我們台灣的法律上可以起訴的罪名有妨害家庭罪和通姦兩種起訴形式,而也就是說妨害別人家庭的第三方有可能遭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那么我們現在就來討論一下這兩種罪名存在是否有必要,因為據我了解在大陸的法律中是沒有這兩種罪名的,其實我們中國人對于家庭有著很固守的看法,比如俗語說寧可拆十座廟也不可毀一樁婚,可見我們中國人對于家庭的觀念是怎么一種情況,這樣一來就發現法律這樣的規定很自然。